1、规定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二条和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管理规定》(国家质检总局第33号令)。
2、涉及范围:外贸经营人、外贸代理人、生产加工出口产品(或包装)的企业、进口商品的收用货部门等。
3、规定条件:凡需办理检验检疫业务的进出口企业,首先应申请办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手续,方具备报检资质。
4、办事程序:申请单位需登入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,按照网上提示和规定要求,向属地检验机构申请备案登记;然后持单位介绍信或函件,以及随附规定材料,到该机构检务部门现场受理;经审核材料真实完备后,在系统上进行备案登记;企业获得备案登记代码,领取《备案登记证明书》,凭证办理报检业务。
5、规定材料:网上下载的申请成功带有编号的《备案登记申请表》(签章齐全),《企业工商营业执照》、《组织机构代码证》、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等3种资料复印件(需加盖公章,同时交验原件)。
6、办事部门:企业所属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。
7、办事时限:现场受理且资料齐全,五个工作日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