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年12月16日,韩新海运(上海)有限公司就非危品变危品瞒报、漏报、误报情况做出规范,公告内容如下:
尊敬的客户及代理:
自2021年1月1日(开船日)起,我司对于危险货物申请中瞒报,漏报, 误报已实行相关规定:在我司上海,宁波,天津,青岛,大连,南京分公司订舱, 出口至全球的货物若发生危险货物错报,瞒报及漏报的情况,相关客户必须支付违约金30,000USD/每自然箱,同时,我司也将就因错报,瞒报以及漏报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向相关责任方进行索赔。
但近期各地连续发生多起危险品漏报事件,主要是由于部分化工品根据中国法律属于非危,而在目的港属于危险品,被要求作为危险品申报,如GLYPHOSATE,草甘膦,在中国属于非危,而根据汉堡规定,需要作为危险品申报。
目前,为保障船舶安全,人员生命安全,以及财产安全,世界各国都加强危险品的管控,对于危险品的误报,瞒报将会产生相关费用以及罚金。因此,我司规定:
对于化工品,即使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属于非危,发货人仍需与收货人核实该货物在目的港属性,并在订舱时书面告知我司放舱人员。
1、若该货物在目的港属于危险品,发货人需在订舱时主动向承运人做危险品申报,并承担危险品运费。
2、若由于发货人事先没有与收货人进行确认,或者确认该货物目的港属于危险品而故意瞒报,一旦在目的港被查处发现,发货人需承担目的港罚金,危险品运费,USD30,000漏报金,因危险品漏报而在目的港产生的实际操作费用,以及一切相关责任。我司也将就因错报,瞒报以及漏报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向相关责任方进行索赔。
望各位客户能遵守上述规定,及时正确申报货物属性及品名。对于客户未按照上述要求申报危险品名及属性而产生的违约金,我司不予减免。 |